刚刚拆迁的大河村,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怎样认定的?
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,三县老百姓高度关注。原因很简单,能认定就能分钱,不能认定就拿不到钱。
那么,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如何认定的呢?刚刚拆完的容城县大河村的认定标准极具参考价值,大家可以以此比照自身情况。
根据当地拆迁户提供的《大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方案》,以下9种情况的人员可被认定:
1、属于原农业生产队、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、改造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,且本人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;
2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且本人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;
3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出生后尚未登记户籍的;
4、父母双方均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但一方或双方作为分地人口在本村合法取得了承包地(且未被收回),子女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;
5、因合法的婚姻、收养关系,嫁入、入赘或者被收养到本村生产、生活,且不享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;
6、户籍从本村迁出的现役士兵或未达到国家安置条件的现役士官;
7、户籍从本村迁往普通高等学校、职业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;持有迁往本村迁移证尚未落户的毕业生或退学人员;(这一点,多说一句,现在正是高考录取阶段,有不少读者留言担心孩子考学迁走户口后,将来拆迁受影响,从这条标准来看,上学迁至学校是不受影响的,各位家长不用担心了。)
8、户籍从本村迁出的服刑人员;
9、原户籍在本村,本人原所在农户在本村有承包地和宅基地,且在本村实际居住生产生活,但未享受户籍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的。(这条很重要,就是说你在村子里住,但户口迁走了,只要原籍在本村,家里有耕地也有宅基地,一样可以认定。)
此外,《大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方案》还明确指出了三类不能被认定的情况:
1、本人户籍或者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,本人所在户在本村有承包地、宅基地,但属于机关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,或者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在职工作人员、离退休人员;
2、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,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;
3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中不予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不被认定中的第一种情况,此前我写过一篇文章做了专门分析,详见《不能被认定为安置对象,住房问题咋办》。据称这部分人员的安置问题已引起新区高度重视,相关问题正在研究中。
以上就是大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。在雄安三县“四统四分”的背景下,其他村庄拆迁认定时可能会有一些细微差异,但大框架是不可能改变的。
也就是说,不可能出现某种情况在容城的村子不被认定,到雄县或安新就可以认定。因此,大河村的情况是一个真实参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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